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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发布于2017-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构成:
1.序言
2.总纲(第1~32条)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56条)
4.国家机构(第57~135条)
5.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136~138条)
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交发集团审计法务部编
一、序言
序言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原则性、指导性的内容,主要包括:
1、介绍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历史过程,以及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的成就。 ——序言第1-6自然段
2、明确了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一个中心和两个基本点等。 ——序言第7自然段
3、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序言第8自然段
4、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序言第10自然段
5、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序言第11自然段
6、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序言第12自然段
8、宪法的性质、地位和法律效力。 ——序言第13自然段
二、总纲
总纲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主要包括:
1、国家性质(国体):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一条第一款
2、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第一条 第二款
3、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其核心内容和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第二条
※ 要注意政体与国体的区别:国体规定的是国家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而政体规定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机构体系。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4、国家的结构形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四条、第三十一条
5、治国方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五条
※ 1、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经济文化、社会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已发进行。
2、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
6、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第二款
7、经济体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8、财产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9、所有制:规定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国家的政策。 ——第七条、 第八条、第十一条
10、自然资源的归属: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 ——第九条
※ 集体所有不包括:矿藏、水流
11、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第十条
12、经济组织: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外资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3、教科文卫体事业: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科技事业、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文化事业等。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4、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二十七条
15、此外还规定了民族政策、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制裁犯罪、军队与国防建设、行政区划、对外国人的保护等事项。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平等权: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四条
(3)基本政治自由: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
(4)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5)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 这里的人身自由是指的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身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并不是绝对的,在必要时,国家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
(6)人格尊严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八条
※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人格尊严主要有一下基本内容:
第一,公民的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名称,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滥用和冒充。
第二,公民的肖像权。公民有自主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
第三,公民的名誉权。公民享有适度的名声并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四,公民的荣誉权。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组织获得各种褒奖并维护其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五,公民的隐私权。公民就个人的私事、个人信息等涉及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7)住宅安全权: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三十九条
※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为了获得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住宅及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8)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第四十条 。
※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消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自由。
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
(9)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0)劳动权和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有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
(11)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2)受教育权。——第四十六条
(13)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四十七条
(14)妇女的平等权。——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
公民的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二条
(2)守法遵纪的义务。——第五十三条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第五十四条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第五十五条
(5)依法纳税的义务。——第五十六条
(6)受教育的义务。——第四十六条
(7)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8)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四、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至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一般每年开会一次,其主要职权: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决定和罢免其它中央国家机关的主要成员;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等,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任期五年,其主要职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任免国家机关成员;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等,以及全国人大授予的其它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任期五年,其主要职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和进入紧急状态,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性工作;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等,以及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4、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任期五年。
5、地方各级人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期五年。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决定重大地方性事务;监督其它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执行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及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等。
6、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
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星红旗。——第一百二十六条
2、国歌:《义勇军进行曲》。——第一百二十六条
3、国徽: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第一百二十七条
4、首都:北京。——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