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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发布于2017-11-15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已经市七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绵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创新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廉政建设等新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二条 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关键内容(含开标记录、被否决投标及原因、综合评分单项得分及汇总得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公告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生成的有关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开。

招标人应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开的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招标人未按规定发布、公示招标投标信息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三条 建立企业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等级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开,将企业信用报告引入到招标投

标领域,企业信息公开办法、信用管理使用办法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四条 PPP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或通过政府采购的投资人依法不能自行建设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有关规定。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与项目审批、核准同时办理,若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本级、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同级政府、管委会同意。

备案项目不再核准招标方案,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依法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方式招标:

(一)随机抽取招标。全部使用市县本级财政资金且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施工、50万元以下的服务、100万元以下的货物招标,应采用由政府确定合同价格或结算优惠下浮比例,在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确定中标人。

(二)打捆招标。同一招标人需求明确的同类项目,可一次打捆招标,打捆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三)联合招标。不同招标人的同类项目,可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四)预先招标。抢险救灾、零星修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特殊重点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货物、服务招标,由市政府授权的招标人集中招标确定多名且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预先中标人,并按照预先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确定具体项目的中标人和中标价格。

(五)两阶段招标。技术复杂或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分两阶段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只提交技术建议,不报价。第二阶段,前期递交技术建议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

(六)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含设备和材料采购)。总投资1亿元、连续工期定额12个月以上且对工期和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第七条 项目未立项前,因特殊情况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应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招标人自行承担因项目规划、审批等变化而导致的风险责任。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严格按我市标准文本编制,未编制标准文本的,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标准文本编制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与标准文本相抵触的内容无效,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标准和方法、否决投标条款集中编写。

第九条 招标人至少应在公告发布前1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图纸及说明、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上传至指定媒介,当日15时后发布公告的,当日不计入公告时间。招标公告一经发布,不得屏蔽或撤销,不得改变投标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确需撤销的,招标人应当报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含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经批准的工程概算、造价指标或者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式。

第十一条 设置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0%,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金额填报,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暂估价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中标后应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人进行招标或比选,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暂列金不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10%,相关专业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暂列金由招标人管理使用,视变更情况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不得承诺或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

第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应按最高投标限价的2%整数计取到万元(如4.98万元取整为4万元),但施工或货物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的,其有效期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的项目负责人主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到场监督,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现场开标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第十五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取消清单报价偏差率自动评审,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基准价计取比例和权重、单价遗漏、不平衡报价的评审系数等在招标人给定的区间内随机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对技术或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经审批部门核准方可使用综合评估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报价部分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十六条 在施工招标中试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法,即评标委员会对建设工程定性评审后,招标人按价格竞争、票决、票决抽签、集体议事等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定标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拟派业主代表评标的,应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业主代表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持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且具有评标专业知识和能力;业主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2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或需要回避的,招标人不得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由专家成员替换。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准时到场评标,因迟到、索要额外评标劳务费用、不依法履行评标职责等,招标人可报发展改革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个别成员的评分异常的,应要求其书面说明理由;拒绝书面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其他成员评分平均值取代其评分,同时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招标人应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差额。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和公示后方可变更,所更换人员必须为中标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导致6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被开除或者调离原任职企业的;

(三)因重大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被行政处罚;

(四)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六)同时参与多个项目投标且在2个以上项目中标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七)死亡或公安部门公告失踪的。

因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原因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自备案更换之日起1年内,禁止参与本市其他项目投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结束后,对中标人履约情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后评估制度。行政监督部门应按月对所属行业招标投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后评估。发展改革部门应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对落实后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数不低于后评估总量的30%,监督检查招投标执法。

第二十五条 规范设计变更程序,严格增加工程量管理。确需变更或增加的,由招标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论证通过以及财政评审核定投资增加额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单项变更估算100万元以上或投资变化累计超合同价8%以上的,应在交易服务网公示变更原因、方案、投资增加额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行政监督和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后,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并备案,且优惠下浮比例应大于等于原中标优惠下浮比例。当工程量

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调整办法为:中标单价与财政评审核定单价×(1-中标优惠下浮比例)相比,取其低者。

(三)需要调概的,还应履行调概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严格纪律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及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抢险救灾和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15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其它相关文件若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若有未尽之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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