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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发布于2024-02-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四川省国资委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川国资委〔2017〕332号)《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重要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23〕26号)《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公开制度(试行)》(绵国资党发〔2022〕4号)和《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公开操作指引》(绵国资委发〔2023〕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绵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交发集团)所属企业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 公开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内容真实准确。确保重大事项公开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信息公开及时。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不得隐瞒、拖延或不公开。
(四)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把信息公开贯穿于经营管理全周期、决策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依法依规、真实透明、及时准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交发集团信息公开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集团其他班子成员、所属企业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六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体制的建立,监督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运行,审议和决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集团总部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建立集团信息公开管理相关制度与工作流程;
(二)组织和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核与汇总;
(三)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四)负责对公开信息的风险评估及制定相应预案;
(五)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对所属企业和集团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
第八条 集团职能部门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及制度规定,负责拟公开信息的采集、整理、编制、审核与报送工作。集团综合管理部负责集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公开载体的运行维护及信息化技术支撑。
第九条 所属企业是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所属企业应建立独立信息公开渠道,不具备建立条件的企业可以借助集团发布平台、其他渠道发布信息。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十条 信息公开内容依照中央、省、市文件要求确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以下事项应按规定予以公开。不包括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此类信息披露适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绵交发司发〔2021〕155号)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开事项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即企业简介、工商注册登记、主营业务、功能定位、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等;
(二)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
(三)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和福利性收入,是指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应付年度薪酬或任期激励收入,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缴存的各种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和住房公积金;
(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六)企业重要人事变动,是指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提拔交流使用和退出情况,包括任职、免职、辞职、退休;
(七)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数量、人员条件、程序和结果信息;
(八)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即市属企业之间的重组整合结果、监管企业的改制结果、监管企业之间以优质资产改制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结果、监管企业所属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结果;
(九)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是指监管企业应公开产权市场交易,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企业资产出租、企业资产合作等相关信息,产权交易评估项目信息;
(十)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大宗物资采购供应情况;招标计划,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文件澄清、补遗等;
(十一)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包括巡视巡察、审计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是指企业在改制、重组、上市、拆迁、职工收入分配调整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应按程序公开;涉及安全、环保等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相关信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信息公开;
(十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十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事项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执行,具体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事项。
第十三条 向职工公开事项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融资、担保和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
(二)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
(三)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
(四)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结果;
(五)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六)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七)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八)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九)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十)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
(十一)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
(十二)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公开属性与流程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采取分层分级方式进行,信息发布前,所属企业、职能部门应研究确定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公开渠道及公开时限等公开要素。上述信息公开要素,在《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公开操作指引》(绵国资委发〔2023〕38号)(以下简称公开操作指引)中有作要求的,原则上参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程序
信息拥有单位、部门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单位、本部门起草发布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依照本制度、《公开操作指引》《国家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起草涉及信息发布的文件材料时应标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公开渠道及公开时限,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二)对送核信息的公开要素进行核对无误后,由起草单位、部门报请相关部门和领导审定;
(三)对送集团之外机构会签的文稿,起草单位、部门须请会签机构提出是否公开、公开时限和渠道的意见;
(四)涉及集团之外单位和部门的,应事先沟通一致,重大信息应报集团主要领导审定;
(五)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方可执行公开流程。
第十六条 公开渠道
信息公开渠道在《公开操作指引》中有作要求的,原则上参照执行。其他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一般通过本企业门户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指定平台,新闻发布会,社会责任报告等方式进行公开;在党内公开的事项,一般通过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进行公开;向职工公开的事项,一般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栏、内部信息网络、墙报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开时限
信息公开时限在《公开操作指引》中有作要求的,原则上参照执行。其他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公开时限要求:
(一)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
(二)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
(三)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
(四)及时公开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日常公开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等对信息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开流程
(一)一般信息公开流程
集团本部:责任部门拟定信息→责任部门签署公开申报表→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签→综合管理部存档并对外发布。
所属企业:责任单位拟定信息→责任单位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批→报请集团职能部门牵头签署公开申报表→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集团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签→综合管理部存档并对外发布。
已经会议决策或通过审批流程的一般信息,上报会议决议(纪要)或审批单存档后方可对外发布。
(二)重大信息公开流程
集团本部:责任部门拟定信息→责任部门签署公开申报表→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批→集团主要领导审签→责任部门上报市国资委→综合管理部存档并对外发布。
所属企业:责任单位拟定信息→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请集团职能部门牵头签署公开申报表→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集团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批→集团主要领导审签→职能部门上报市国资委→综合管理部存档并对外发布。
已经会议决策或通过审批流程的重大信息,附会议决议(纪要)或审批单仍需签署公开申报表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原则,职能部门负责人是集团总部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各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所属企业、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开展专项督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根据公开要求和本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并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实施后,原《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绵交发司发〔2021〕227号)废止。